转发漳医保(2019)55《关于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市内范围就医剩余目录内个人负担补偿比例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发[2019]1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召开2019 年全国健康扶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国卫办扶贫函(20197611号)等精神,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在原有政策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第一道”补助省市两级报销比例、扩大了“第二道”补助疾病各类范围和实行了“第三道”分档精准补助的实际,为防止和避免过度保障问题的发生,将漳医保[2018]87号第(一)项修改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叠加保险政策全面实施的基础上,剩余目录内个人负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在漳州市范围内就医的给予90%补偿(含起付线),到漳州市外就医的给予50%补偿 (含起付线)”的标准执行。该文件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不变。 备注:精准扶贫患者兜底报销从原100%调整为90%,即医保目录内个人支付金额患者需自付其中的10%,为避免患者拒付行为发生,望临床医师及护理人员应共同做好知情告知,特别强调目录外诊疗项目,在做好告知同时应手工签字确认。 |